老年护理定“国家标准”,体现关爱

发布日期:2019-08-28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老年护理定“国家标准”,体现关爱

      此次国家出台相关标准,规范程序,则可以将各地的地方标准进行统一,形成权威而有执行力的机制,为进一步做好养老这篇大文章打下坚实的基础。
     
      据报道,27日国家卫健委相关人士表示,为满足失能老年人对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近期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这两个领域首次从国家层面建立了标准。
     
      我国目前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人已高达近2.5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与此同时,我国目前空巢和独居老年人近1亿人,6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超过4000万人。
     
      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老龄工作强调:“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
     
      破解养老难题,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尽快有序地建立老年长期照护制度。出台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的相关制度,是当务之急。
     
      老年护理服务是指在老年人丧失自理能力时为其提供的支持。老年护理服务涉及医、养、护、保,即医疗护理、生活照料,以及保险金给付。老年护理服务分级涉及护理对象的享受资格和需求程度。可以说,护理服务分级是保证护理服务质量的关键。在这方面,国外一些国家已经走在前列。各国均根据市场具体需求及护理服务水平,指定权威的评定机构,制定统一的评判标准。
     
      目前,我国老年人的失能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的鉴定体系建设比较滞后,专业化评定机构缺失、评估工具和评定标准缺乏。无论是民政系统的养老院与卫生系统的老年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的社区养老服务与家庭日常照护、私立养老机构与公立养老院,还是各地正在展开的形式各异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方案,在养老服务分级、服务收费和失能依赖程度评估方面,均没有统一的、互相衔接的、标准化的分级与评估体系。
     
      与此同时,我国护理依赖等级的判断标准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医疗机构对提供相关评判证明服务持谨慎态度。加上目前并没有法定权威的专业评定机构,在很多情况下,老人失能失智等级由养老院说了算,因为利益问题而产生的主观性,会导致一些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和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对老年人失能水平、对护理服务的依赖程度和护理服务,由权威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经过测算以后形成不同的分级,同时根据分级结果统筹安排,或者是生活照料,或者是生活护理或者是临床医疗护理。这对提升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特殊老人的护理服务规范,都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在上海等地方,已经开始了评估试点。此次国家出台相关标准,规范程序,可以将各地的地方标准进行统一,形成权威而有执行力的机制,为进一步做好养老这篇大文章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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