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18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出台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所有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7月16日,我市出台了《许昌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对具有许昌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分别发放50元、100元、300元的高龄津贴。
     
    根据《办法》,高龄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发放标准。《办法》自2019年1月开始实施。
     
    对于1939年1月1日前出生且于2019年申报的高龄老人,统一从2019年1月开始补发高龄津贴(2019年未申报的不予补发)。对于1939年出生且于2019年申报的高龄老人,从2019年符合发放时间的当月开始补发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发放时限以批准的次月开始计发。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应提前一个月向县级民政部门申领高龄津贴。对老年人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年龄档次而没有及时申报的月份不予补发。
     
    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补助对象自迁出户籍地、去世后下月起停止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高龄津贴按照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请。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委托亲属等其他人员申请的,须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需要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高龄老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高龄津贴申请表。如需代办,还需要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
     
    高龄津贴申请经过村(居)委会受理、乡(镇、办)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审批同意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户籍迁出本市或去世的高龄老年人,一周内由近亲属到村(居)委会办理高龄津贴人员停止发放手续。村(居)委会要逐级上报注销,乡(镇、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注销人员进行上门核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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