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身亡 家属起诉老年公寓未尽责

发布日期:2019-08-23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突然身亡 家属起诉老年公寓未尽责

    早上,某老年公寓,护工进房间送开水时,发现老人趴在床边,后经医生检查,老人是半夜身亡的。事发后,家属认为老年公寓未尽到看护义务,索赔60余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母亲突然离世,儿子起诉老年公寓

    2008年8月,常某入住某老年公寓,护理等级评估为三级(自理),即可随时独自外出活动。入住老年公寓后,常某未因心脏疾病原因而外出治疗过。然而,2018年9月17日5点30分,老年公寓护工到常某的房间送开水时,发现她趴在床边的地上,喊她却没有任何反应,就立即通知了相关负责人员。负责人拨打了120并通知常某的儿子黄某。经120急救医生检查,发现常某已死亡,死亡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4时20分,推定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事发后,黄某认为母亲常某死亡前并未患严重疾病,也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突然死亡是老年公寓未尽到看护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年公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提供不间断看护的要求太苛责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老年公寓为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提供收养服务,弘扬救助精神,主要收养“三无”老人及家庭无力照管的老人。常某去世前是按照自理老人标准居住,护理要求较低,双方并未就其个案护理标准、健康计划作出相应的约定,且常某入住后并未因心脏病入院治疗过。

    鉴于目前现有证据并结合案件其他事实情况,不能认定系老年公寓的不作为、作为不当或存在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常某死亡。黄某要求被告某老年公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请。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常某入住老年公寓时评估的护理标准为三级,属于完全可自理老人护理标准,入住期间也未因心脏病而住院就医。常某死亡的时间为4时20分,死亡原因为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要求老年公寓提供24小时或不间断的看护、巡视服务难免苛责,也不利于公益养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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