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三项制度

发布日期:2019-08-16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三项制度

    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 
     
    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委、扶贫开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民福字〔2018〕126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滁政办〔2018〕5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委、扶贫开发局对我市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系登记、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等三项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加快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养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力争到 2020 年全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各项工作普遍开展,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农村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建立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制度 
     
    为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基础作用,强化家庭主体责任,2019年起,在全市推行签订赡养协议,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村(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督促赡养义务人与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签订赡养协议。 
     
    按照依法养老与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相结合,积极倡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以及赡养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附件1)。赡养事项应包括住房饮水安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等内容。家庭赡养协议签订情况应及时在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开。 
     
    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与受委托照护人签订“委托照护协议”,填写《农村留守老年人委托照护责任确认书》(附件2),同时向村(居)委会报备并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委会应当通过批评教育、孝道红黑榜公示等方式督导落实,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应协助做好法律维权等工作。 
     
    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系登记制度 
     
    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市、区)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这类老年人是社会中相对弱势的群体,数量较多且不断增加,多数存在生活来源少、生活照料靠自己或配偶间扶持、孤独无助、缺少精神关爱等问题。其中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独居、失能、高龄等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老人是重点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有效整合老龄信息库、老年人健康管理系统、扶贫信息系统等部门数据资源,同时依托乡镇、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等力量,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基础信息进行比对和核查,并补充进行联络人登记,填写《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卡》(附件3)。 
     
    各地要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和农村留守老人数据库,及时更新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自2019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地留守老年人汇总情况报市民政局。 
     
    建立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制度 
     
    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根据本地实际,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建立农村特殊老年群体定期探访走访制度,明确本地探视走访对象。重点突出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农村留守老人中的独居、失能、高龄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群体。 
     
    各地要建立针对农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干部、党员帮扶农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制度,组织乡镇计生、民政专干、村医等力量,整合家庭医生上门履约服务、留守儿童入户走访、扶贫入户访查等工作项目和服务资源,对农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开展定期探视走访。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等专业力量开展农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定期探视走访。 
     
    通过对农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定期探视走访,及时了解掌握其生活、健康、需求等基本情况,填写《季度走访、探视情况登记表》(附件4)。2019 年起,此项工作列入市、县两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2019 年底前全市农村地区探视走访工作全面展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及时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和特殊困难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支持保障。各地要加大对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村(居)委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对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约束力。乡镇政府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好村(居)委会,积极发挥其在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具体工作中的组织服务作用。要建立定期走访、探望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机制,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独居、失能、高龄等特殊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状况等真实情况。 
     
    (三)发挥设施作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发挥兜底作用,在满足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照料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农村集中住养服务的支持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在村级养老服务站合理设置短期托养床位,为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照护等服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支持;鼓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村级养老服务站。 
     
    (四)做好宣传引导。发挥主流媒体作用,立足强化农村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的守法意识,依法履行家庭赡养主体责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把弘扬孝亲敬老文化传统纳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中,大力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文明行为,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农村留守老年人活动,营造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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