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设施将改善

发布日期:2019-09-28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设施将改善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是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着特困人员兜底保障的重要功能。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1.8万家,床位187.8万张。目前,一些供养服务机构存在法人地位缺失、运营管理滞后、照护人员短缺,以及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近日,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改造提升和加强管理分别作出部署。

    聚焦服务设施提升

    乡村特困老年人是特困老年人中的“弱势群体”,有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对这一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2017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以及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意见明确聚焦农村特困老年人,优先满足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

    “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供养对象是困中之困、难中之难,是兜底保障的重点对象。”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负责人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由于受设施设备、服务能力、服务经费等方面的限制,一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服务能力与这部分群体的现实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上级部门经常来检查,基础设施建设一直不合格。一来二去人就都走了,最后只得关门。”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重阳爱心托老(残)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记者观察到,这间托老所病房很少且空间狭小,设施十分简陋,并无供老人活动的室外场域。

    “失能老人对康复辅助设备等医疗器械的需求度更高,而经费不足是很多农村养老机构面临的严峻问题。目前,这些简陋的基础设施不仅无法为失能老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且部分不合规设施还存在危险因素。”黑龙江省某农村养老院的院长表示,目前,一些养老机构更是被迫关停,导致许多需要照顾的失能老人“无家可归”。

    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意见明确,加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其他供养服务设施应立足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需求,对房屋建筑及设施按照功能性质合理分区并进行适老化改造,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设置照护型床位,增强基本照护能力。

    通知要求,供养服务机构要制定涵盖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精神慰藉、丧葬办理等内容的基本服务目录,根据个人实际需求提供服务。通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配备应用康复辅助器具设备,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提高服务质量。

    培育优良的服务队伍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卫健委8月27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近2.5亿人,失能老年人超过4000万,对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呈现庞大而刚性的需求。因此,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是当下的迫切要求,尤其是在护理人员严重短缺的乡村地区。

    “各地方政策投入不同,甚至同一乡镇的不同村落情况都大不相同。在境况较差的村子,护理人员大都是没有任何护理经验的同村人,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是一种奢望。我们十分希望有爱心、肯奉献的专业化医疗护理队伍的加入。”上述养老院院长表示,除吃饱、穿暖之外,对特困老人的心理照顾也应齐头并进。“许多失能老人要承受病痛折磨,因此更容易心情抑郁。在我们具体的工作中,动辄作闹(起哄闹事)的情况也经常发生,这时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疏导。”

    为加强服务队伍建设,通知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轮训,基本实现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护理人员应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的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逐步提高通过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养老护理员比例。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鼓励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积极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协调落实法人登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是依法保障供养对象权益、保障机构自身权益、保障相关民政政策落实的最基础性工作。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关键”,上述养老服务司负责人表示。

    通知要求,各地要于10月底前开展一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法人登记情况摸底,积极协调提出落实法人登记的解决办法。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向编制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推广县域“1+N”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建设,暂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机构可作为分院,由具备法人身份的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此外,针对深度贫困地区,意见明确,将进一步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于深度贫困地区已经立项的项目,要确保按时开工、如期竣工;已经建成的要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正常运转;建设运营中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提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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