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

发布日期:2019-07-02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

    7月1日,广州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启动仪式暨培训会议在市民政局举行。启动仪式上,广州市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表和广州市老人院、广州慈爱嘉护理站等10家协议定点服务代表签署四方协议。

    据悉,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印发实施《广州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从7月1日起正式全面铺开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推行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后,加上广州市已有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广州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参加医疗保险的重度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实现了全覆盖。

    焦点1:申请需符合什么条件?

    享受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保障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与本方案第七条规定的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三)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40分(含40分),或经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神经内科诊断为痴呆症(中、重度)且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60分(含6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二)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的;(三)参保人员出现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资金不予支付情形的;(四)距上次评估不通过结果作出之日起不足半年,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无明显变化的。

    焦点2:待遇标准如何?

    属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在扣除其他保障制度(社保、第三方资助等)已支付待遇后,居家护理按照85%的比例予以支付,机构护理按照70%的比例予以支付,不设起付线,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资金每人每月最高支付500元。对于符合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清单的服务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应在与失能人员结算时采取直接减免方式结算。

    焦点3:和其他养老服务补贴能否同时享受?

    据悉,已经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服务资助的服务对象,可依照本方案同时享受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

    已经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意见》(穗府函〔2016〕127号)、《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穗民规字〔2016〕10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7号)等规定,免费入住养老机构的“三无”老年人、五保对象老年人和按照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基本养老服务收费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不能同时享受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

    焦点4:如何申请?

    从7月1日起即可通过定点服务机构提出待遇申请,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评估通过后提交市民政局授权经办机构组织评审专家集中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即可享受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待遇。

    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费用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第二十一条执行,即8类资助对象评估费用(含动态评估)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其他老年人评估费用(含动态评估)由个人和区财政各负担一半。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重新评估。经评审专家集中审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结果低于20分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更多资讯

    市民如对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及相关操作有疑问的,可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向经办机构咨询,必要时也可直接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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